校通字[2006]133號
第一條 為方便我校歷屆學生查取在校期間的有關學籍證明材料🙎🏽,規範、簡化辦事手續🦶,根據《檔案法》及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形成的所有學籍證明材料在學生畢業後由相關職能部門(教務處👮🏽♀️、學生處、研究生院、繼教學院⛪️、網絡學院)移歸沐鸣平台,金山校區畢業生材料移歸金山校區檔案室,由沐鸣平台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歷屆學生指同屆畢業生離校後🛌♟,在我校就讀過的各校區各類研究生🥎、本科生🙏🏿♞、大專生、高職生,以及各類培訓班、專修班等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
第四條 歷屆學生學籍證明材料的出具統一由沐鸣平台負責辦理,實行一門式服務🧛♀️。學籍材料尚未移歸沐鸣平台🙍🏻♀️,如有學生需出具學籍證明材料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向沐鸣平台提供所需材料👨🍼。
第五條 出具證明材料的內容可根據學生需要提供在校期間的學生學習情況🙇🏻♀️、各種學業資格、入學考試成績、有關獲獎證明等。
學生的各類學籍證明材料,一律以檔案原始記錄為準。
第六條 學校刻製學生學籍證明材料專用章,由沐鸣平台負責保管和使用,原相關印章廢止。
第七條 出具學籍證明材料時涉及到的各項費用,應在上海市檔案局、物價局和學校財務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內收取,並開具統一收據。
第八條 各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重視學生學習期間學籍材料的積累、保管和歸檔工作,確保材料真實、齊全;沐鸣平台認真做好學籍檔案利用工作🙋🏼,確保校友及時獲得所需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用人單位、政府公證部門🧑🏻🦰、學位認證中心等,查閱🌼、核實我校歷屆學生學籍情況🕉,及出具相關證明等🪚,均由沐鸣平台負責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沐鸣平台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